使用條款

一般條款和條件

目錄

  1. 適用範圍
  2. 合同標的物
  3. 合同的訂立
  4. 報酬
  5. 性能受損
  6. 適用法律
  7. 管轄地
  8. 替代性爭議解決

1) 適用範圍

1.1 本一般條款和條件(以下簡稱“GTC”)由 Thomas Michelsen(以下簡稱“代理人”)代理,適用於消費者或交易者(以下簡稱“客戶”)通過代理人網站與代理人簽訂的所有合同仲介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除非另有約定,否則特此拒絕包含客戶自己的條款和條件。 1.2 根據本 GTC,消費者是指為既不主要歸因於商業職業活動也不是自雇職業活動的目的而達成合法交易的任何自然人。 1.3 根據本 GTC 的交易者是自然人或法人或具有法律行為能力的合夥企業,他們在完成合法交易時,在進行其商業或獨立專業活動時行事。

2) 合同標的物

本 GTC 中規定的客戶與代理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的標的物是客戶與第三方供應商(以下簡稱“提供者”)之間簽訂的合同的經紀公司。主合同的內容來自相應供應商網站上提供的相應文章或服務描述。代理商的履行義務僅限於通過其網站上的電子連結將客戶引導至相應供應商的報價。代理人本身並不成為主合同的一方,也不接受任何與主合同有關的意向聲明。此外,代理商不保證客戶與供應商之間實際簽訂的合同。主合同的履行不是由代理人完成的,而是由相應的供應商完成的。主合同受適用於客戶與供應商之間關係的法律規定的約束,並在適用的情況下受相應供應商發佈的任何偏離合同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3) 合約的訂立

3.1 代理商在其網站上為客戶提供各種廣告連結或橫幅,通過滑鼠按兩下將客戶重定向到相應供應商提供的報價。提供這些廣告連結或橫幅構成代理商簽訂經紀合同的具有約束力的要約,客戶可以通過點擊相應的廣告連結或橫幅來接受該要約。 3.2 與經紀業務相關的合同文本既不由代理人存儲,客戶在提交合同聲明后也無法訪問。 3.3 簽訂合同時可以使用英語。

4) 薪酬

主合同的經紀費用對客戶是免費的。客戶因經紀主合同而產生的任何費用應在相應供應商的報價中傳達給客戶,如果簽訂合同,應由供應商和客戶直接結算。在這方面,法律規定應適用於客戶和供應商之間,以及各自供應商的任何偏離合同條件。

5) 性能受損

5.1 代理人應根據法律規定對代理人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仲介相關的違約行為向客戶承擔責任。 5.2 代理人不對客戶與供應商之間的主合同相關的服務違約負責。客戶必須直接向相應的供應商提出與主合同相關的服務違約索賠。

6) 適用法律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律適用於雙方之間的所有法律關係,但不包括有關動產國際購買的法律。對於消費者來說,這種法律選擇僅適用於消費者慣常居住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未撤銷授予的保護。

7) 管轄地

7.1 如果客戶是商人、公法法人實體或公法下的獨立財產,其所在地位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境內,則賣方的營業地應是本合同引起的所有法律糾紛的唯一管轄地。如果客戶的住所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境外,則賣方的營業地應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所有法律糾紛的唯一管轄地,前提是合同或合同中的索賠可以分配給客戶的專業或商務工作。但在任何情況下,對於上述情況,賣方有權要求法院負責客戶所在地。 7.2 如果客戶是商人、公法法人實體或公法下的獨立財產,其所在地位於奧地利共和國境內,則賣方的營業地應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所有法律糾紛的唯一管轄地。如果客戶的住所在奧地利共和國境外,則賣方的營業地應是本合同引起的所有法律糾紛的唯一管轄地,前提是合同或合同中的索賠可以轉讓給客戶的專業或商務工作。但在任何情況下,對於上述情況,賣方有權要求法院負責客戶所在地。

8) 替代性爭議解決

8.1 歐盟委員會在其網站上提供了以下 ODR 平台連結: https://ec.europa.eu/consumers/odr。該平臺應作為庭外解決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簽訂的在線銷售和服務合同引起的爭議的入口。 8.2 賣方既沒有義務也不準備參加替代性爭議解決實體的爭議解決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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